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执他9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白沙乡。
法定代表人邓良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28号。
法定代表人胡丽娜,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蔡建钢,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建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铁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建钢借款合同纠纷[(2017)鄂0205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
铁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阳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