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明,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白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41768041A。
法定代表人:邓良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良水,男,系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6.7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崔    静
审 判 员    禤汉奇
审 判 员 李启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澄莎
书 记 员 廖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