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05执异31号
案外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建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件中,案外人**于2018年6月19日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新县××花苑小区门牌号为××(网签门牌××)商品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异议人于2012年2月8日与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交房手续且入住。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该商品房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并且该商品房系异议人唯一居住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排除对案外人所购买阳新县××花苑小区门牌号为××(网签门牌××)商品房的执行。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
本院查明,2017年3月20日本院(2017)鄂0205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200000元。借款利息分段计算为:1、本金700000元,从2015年9月27日算至2016年12月26日利息为700000元×0.02(月利率)×15月=210000元,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的利息,应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本金2500000元,从2015年10月2日算至2016年12月1日利息为2500000元×0.02(月利率)×14月=700000元,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的利息,应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法院对被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0元,被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5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17年5月26日本院[2017]鄂02**执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9850元(含本金3200000元、利息至2016年12月26日为9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450元、执行申请费344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2017年3月30日本院(2017)鄂020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计息;2015年9月10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计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30元减半收取24415元,由被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17年5月26日本院[2017]鄂02**执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4952元(含本金4000000元、利息至2017年5月9日为1688767元、案件受理费24415元、执行申请费5177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新县XX花苑小区1号楼601号、602号、501号、502号、401号、402号、301号、2号楼601号、602号、501号、301号、302号、103铺、104铺、3号楼601号、501号、502号、402号、301号、302号、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10铺、7号楼301号、302号、201号、202号、101号、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铺、4号楼201号、202号、203号、第三层至第十九层共计67套房屋、5号楼201号202号、203号、第三层至第十九层共计67套房屋6号楼除101号架空层、102号配电室、901号、1001号、1502号外,其余房产共计48套房屋。
另查明,2014年12月3日案外人**与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每平方米9700.00元、总金额1126358.00元购买阳新县××花苑小区××商品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共116.14平方米。2014年12月3日,案外人**支付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花苑XX、XX号商品房门面款840000.00元。
经查询,截止2018年6月20日案外人**在阳新县无其他房产。
本院认为,案外人**与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合同约定50%以上价款,但案外人**所购XX、XX号商品房系用于商业,故本院对其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李瑾璆
人民陪审员胡金芳
人民陪审员*晚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