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3民初616号 申请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官柳北路365号飞鹅灯饰城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178万元财产。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壹佰柒拾捌万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 晶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