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2民初531号
原告: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关保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成萌
书记员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