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2民初124-1号
原告: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C幢北806。
法定代表人:*中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海燕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