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9094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斐,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原告单位推荐的代理人。
被告: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8号尚品国际C幢北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8002R。
法定代表人:李中继。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宁 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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