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1民初385号
原告: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9。
法定代理人:杨伟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农垦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袁东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辽宁省锦州市。
原告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被告返还质保金2532101.00元而诉来本院。
本院审查后认为,因原告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进行直接送达,本案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应驳回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49.07元全额退回给原告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龙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