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007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艳玲,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东翼-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2077644。
法定代表人李新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赵艳玲、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小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