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0070

原告***,男,19659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艳玲,女,19698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东翼-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2077644

法定代表人李新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赵艳玲、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921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小超

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