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627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2077644,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东翼-1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