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2执80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公民身份信息:342427197512191618。
被执行人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团结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491634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90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
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