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杨跃霞与周传美、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7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90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
被告: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周勤,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瑶海区。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传美、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周传美、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勤、***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周传美、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勤、***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周传美、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勤、***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周传美、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勤、***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医药站宿舍4幢209室担保房屋(合包××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