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天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民初2790号
原告:合肥天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时雨路与零溪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3#D号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31。
法定代表人:王明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传宇,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团结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3457W。
法定代表人:周传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云荣,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天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天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天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谢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