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亚父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7346882N。

法定代表人:司家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团结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163457W。

法定代表人:周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年10月18作出的已生效(2019)皖0181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20年6月29日申请人***被执行人安徽天基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另查明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差欠工程款项。本案执行标的为61300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审判员 孙茂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