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兴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1民初50-1号
原告:马鞍山市兴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韦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褚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团结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传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根据马鞍山市兴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12月8日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扣留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的工程款25万元,现案件已审结且已生效,各方当事人同意自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的工程款中支取7万元予以支付。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的工程款7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