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828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团结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491634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勤,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283号
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