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6执1949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57845XXXX。
负责人于新慈,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长治小区1幢3单元14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65XXXX。
法定代表人马国飚,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俊龙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西域东街路南4号楼2单元9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354XXXX。
法定代表人黄育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柴市巷70号。组织机构代码60210XXXX。
法定代表人谢建榕,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国飚,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太原市。
被执行人孟志军,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开发区。
被执行人梁淑娟,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
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骏龙达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马国飚、孟志军、梁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年迎民初字第0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骏龙达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马国飚、孟志军、梁淑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710593元,依法于2018年3月15日向天津市北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封被执行人马国飚、梁淑贞名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城际美景家园21-1-601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113021020866,130XXXX****,依法对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车管所、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骏龙达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马国飚、孟志军、梁淑娟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骏龙达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马国飚、孟志军、梁淑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年迎民初字第026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建君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