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6执1948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57845071-0。
负责人于新慈,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俊龙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西域东街路南4号楼2单元9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35494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俊龙达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柴市巷70号。组织机构代码60210753-9。
法定代表人谢建榕,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长治小区1幢3单元14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65351-9。
法定代表人马国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俊龙达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建君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