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44号
原告:苏州中菱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中区(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万明,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63号第F座4单元1401号。
法定代表人:马春仓。
原告苏州中菱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中菱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中菱通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成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玮芝
书 记 员 王率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