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12507苏州中菱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507号
原告:苏州中菱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中区(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万明,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第******。
法定代表人:马春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菱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菱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欢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