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6执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住所地太原市*******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春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街8号茂盛装饰批零市场7号楼117-118,组织机构代码69911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村西,组织机构代码68985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长治小区1幢3**140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9-2幢,组织机构代码55149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国飚,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梁淑娟,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和,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诉被告太原市春添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马国飚、梁淑娟、***、**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国飚、梁淑娟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开发区城际美景家园21号楼1门601的房屋,本院已经进行查封,但由于该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理;经本院核实,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淑娟名下的×××波罗牌汽车、×××威姿牌汽车,本院已经进行档案查封,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经本院核实,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国飚名下的×××奔驰牌汽车、本院已经进行档案查封,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经本院核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大众牌汽车、本院已经进行档案查封,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经本院核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捷豹牌汽车,本院已经进行档案查封,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太原市春添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马国飚、梁淑娟、***、**和、***、***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太原市春添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马国飚、梁淑娟、***、**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太原市春添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马国飚、梁淑娟、***、**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并告知如有新的财产线索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晋0106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太原市春添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一新奥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太原市闽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马国飚、梁淑娟、***、**和、***、***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