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大跃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化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湘1322财保282号
申请人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大跃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14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10月14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大跃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仲裁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大跃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14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327.13元由申请人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志文
法官 助理  伍 仪 代理书记员  刘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