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民辖终454号
上诉人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50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飞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书记员 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