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1执3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4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494901元,诉讼担保费45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44元,减半收取1347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人员、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人员和财产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4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柏刚审判员倪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