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4民初212号之二
原告: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300419X0,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66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撒世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9082624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黄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治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邹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