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潞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32号
申请人:***,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潞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前进道903号A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二被申请人***、天津市潞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79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二被申请人***、天津市潞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790元。
二、冻结担保人***名下在天津农商银行泗村店支行存款20000元,账号为907030100010130047783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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