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潞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李自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保6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李自刚
被申请人:天津市潞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二被申请人李自刚、天津市潞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790元。
二、冻结担保人郑淑苓名下在天津农商银行泗村店支行存款20000元,账号为907030100010130047783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顺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宝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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