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西崖底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旭春,总经理。
关于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与**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晋0702民特1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