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魏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文新,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艳梅,女,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康小平,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与***、康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70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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