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朱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

被执行人孟德元,男,195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

关于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与**、孟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8日通过司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6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1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划拨并退回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晋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温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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