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居民,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山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晋07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481475.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西城支行62×××72、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大众支行62×××05_0000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解放西路支行62×××_1,冻结期限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西南角西华公馆4号楼2单元8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Y0114009834),查封期限从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止;
3、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案件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续封必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否则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斌
审判员 孙勇庆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国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