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云南机器三厂烟机配件分厂

国营云南机器三厂烟机配件分厂、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国营云南机器三厂烟机配件分厂。
法定代表人*水平,职务:厂长。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中段。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
国营云南机器三厂烟机配件分厂与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曲靖市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做出(2019)曲仲调字第142号调解书,确认:一、由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国营云南机器三厂烟机配件分厂货款人民币1034055.9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50000元,2019年7月30目前支付人民币25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5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84055.9元。二、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期限支付货款则申请人国营云南机器三厂烟机配件分厂不要求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如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货款,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则以货款人民币103405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申请人国营云南机器三厂烟机配件分厂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条期限和金额支付任何一期货款,则申请人国营云南机器三厂烟机配件分厂有权就全部货款和资金占用费(包括未到期的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仲裁费人民币l8770元由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19年7月16日,国营云南机器三厂烟机配件分厂申请执行。
执行中,经调查查明:1、云南冶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停产一年多,现未经营;2、其银行账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无款项3、土地被数家法院查封,本案财产保全不是首封保全,不具有处置权。3、该公司在其他公司的股权:在云南科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万元股权,已被质押,且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正在处置;在云南冶金慧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450万元股权,该公司已以2018年停业、清算;在云南冶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15%,已被转让。4、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机械设备已用于融资租赁,不能处置。本院尚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进行约谈。本院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执7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俊
执行员*辉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