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25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村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居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二街3号,注册号460000000221460。
法定代表人:宋彦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40000元以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22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何保杰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