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异10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1615094K。

法定代表人:刘羽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二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049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永久建设北分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中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19)京0113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执复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2019)京0113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永久建设北分公司称:2013年9月11日,贵院受理永久建设北分公司与中太中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日,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中太中奕公司名下价值59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2013年9月17日,贵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2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太中奕公司名下5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2014年2月17日,贵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太中奕公司、***共同偿还永久建设北分公司59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2014年4月16日,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4)顺执字第2029号。执行过程中,贵院曾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就登记在中太中奕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官志卷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京顺国用(2013出)0009号]发生执行争议,经最高人民法院协调,2017年管城区人民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并在扣除第一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执行费用后将剩余案款移送至贵院。但截至今日,贵院仍未将执行款发放给永久建设北分公司。永久建设北分公司曾多次要求贵院发放执行款,但贵院以他人已于2017年申请中太中奕公司破产为由不予发放,但始终不出具中止裁定。贵院中止执行程序但始终未作出书面裁定的做法属于程序违法。依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程序需经立案、审查、受理等阶段,只有当中太中奕公司被申请破产的申请法院受理后方可发生中止执行之效力。但本案中太中奕公司被申请破产的申请至今未被受理,故贵院以他人申请中太中奕公司破产为由中止执行的行为是违法的。永久建设北分公司执行所依据的民事判决生效时间远早于他人申请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立案时间,且涉案土地被查封时间也早于破产申请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争议进行协调时,已明确中太中奕公司不具备破产条件,应尽快执行。故贵院中止执行扣留执行款构成实体违法。贵院始终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永久建设北分公司执行进展,也未告知他人申请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的时间。经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监督得知,他人曾于2017年提起破产申请,在2018年底撤回该申请,因此贵院在不存在中止执行的情形下应及时恢复执行,但贵院至今仍未恢复执行本案。综上,永久建设北分公司要求依法纠正上述错误执行行为,立即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发还执行案款。

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管理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称,对永久建设北分公司所提执行异议并无明确意见,确认本案涉案案款已划转到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

经审查查明:

永久建设北分公司与中太中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2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中太中奕公司名下价值5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后本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太中奕公司、***共同偿还借永久建设北分公司款五百九十万元并支付利息等。后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4)顺执字第2029号。执行过程,本院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区法院)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发生执行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执协字第12号《协调意见》。后管城区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予以处置。2017年7月13日,本院立案对中太中奕公司其一债权人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提起的中太中奕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进行受理审查。2017年8月3日,管城区法院将处置涉案土地使用权剩余案款9 232 653元汇入本院账户。2019年9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被执行人中太中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月21日,上述案款划转到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案中,在涉案案款汇入本院账户之前,本院已经立案对其他债权人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本院立案对被执行人中太中奕公司进行破产受理审查后,执行程序即应当中止。永久建设北分公司认为本院中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不能成立。另,本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中太中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涉案案款已划转至被执行人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包括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在内的多名债权人均应通过破产程序主张相关权利。综上,本院对永久建设北分公司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单德瑞
审  判  员   吕 鑫

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