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徐超钢材经营部与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8210号

原告:亳州市**钢材经营部,注册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魏园南路,工商注册号:341600600079126。

经营者:**,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腾,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东煌公寓****。企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5413G。

负责人:吴中军。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二街**46000000221460。

法定代表人:宋彦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蒋如凤,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朱行刚,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亳州市**钢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蒋如凤、朱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 玉

人民陪审员 高 慧

人民陪审员 张会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扈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