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异1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刘羽哲,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华,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二街3号。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永久建设北分公司)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中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永久建设北分公司称,请求确认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执字2029号执行案中止执行行为违法,恢复该案执行,依法发还我公司的执行款。理由:1、我公司对涉案财产依法进行了保全,当时被执行人具备清偿能力,顺义区人民法院长期中止执行行为错误;2、我方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具备清偿能力,不具备破产条件,不存在中止执行的情形,顺义区人民法院即使作出中止裁定亦属错误;3、顺义区人民法院称其于2019年9月6日以(2019)京0113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可见此前顺义区人民法院并未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2019年9月6日前顺义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行为无合法依据,属于违法中止执行;4、顺义区人民法院不考虑申请执行的时间、执行财产被依法保全、依法处分、执行款到案时间,仅以有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为由中止执行生效判决是错误的;5、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执复237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审,但顺义区人民法院至今尚未重新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故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查该执行异议,确认顺义区人民法院对(2014)顺执字2029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行为违法,恢复本案执行,依法发还我公司执行款。
被执行人中太中奕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永久建设北分公司与中太中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2513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太中奕公司、***共同偿还借永久建设北分公司款五百九十万元并支付利息等。后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向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顺执字第2029号。执行过程中,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中止执行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行为,及时恢复执行,并发还执行案款。顺义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9)京0113执异316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永久建设北分公司异议请求。永久建设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撤销了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执异316号执行裁定,发回顺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另查,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以(2020)京0113执异103号对本案重新立案审查。
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立案信息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永久建设北分公司所提异议案件已经重新立案且正在审查过程中,目前尚未超过审查期限,故永久建设北分公司所提顺义区人民法院尚未重新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直接审查其所提执行异议案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永久建设北分公司请求确认顺义区人民法院对(2014)顺执字2029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行为违法,恢复本案执行,依法发还我公司执行款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宏磊
审判员  金 星
审判员  宫 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