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执监18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49号。

负责人:刘羽哲,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二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申诉人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2020)京0113执异103号执行裁定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复2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义法院在执行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中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异议称,2013年9月11日,顺义法院受理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与中太中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日,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向顺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中太中奕公司名下价值59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2013年9月17日,顺义法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2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中太中奕公司名下价值5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2014年2月17日,顺义法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太中奕公司、***共同偿还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59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2014年4月16日,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向顺义法院申请执行,顺义法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4)顺执字第2029号。执行过程中,顺义法院曾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管城法院)就登记在中太中奕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官志卷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京顺国用(2013出)0009号](以下简称涉案土地使用权)发生执行争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协调,2017年河南管城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并在扣除第一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执行费用后将剩余案款移送至顺义法院。但截至今日,顺义法院仍未将执行款发放给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曾多次要求顺义法院发放执行款,顺义法院以他人已于2017年申请中太中奕公司破产为由不予发放,但始终不出具中止裁定。顺义法院中止执行程序但始终未作出书面裁定的做法属于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程序需经立案、审查、受理等阶段,只有法院裁定受理对中太中奕公司的破产申请,方可发生中止执行的效力,但对中太中奕公司的破产申请至今未被受理,故顺义法院以他人申请中太中奕公司破产为由中止执行的行为是违法的。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执行所依据的民事判决生效时间远早于他人申请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立案时间,且涉案土地被查封时间也早于破产申请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争议进行协调时,已明确中太中奕公司不具备破产条件,应尽快执行,故顺义法院中止执行扣留执行款构成实体违法。顺义法院始终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执行进展,也未告知他人申请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的时间。经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执行监督得知,他人曾于2017年提起破产申请,在2018年底撤回该申请,因此执行案件在不存在中止执行的情形下应及时恢复执行,但顺义法院至今仍未恢复执行。综上,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要求依法纠正上述错误执行行为,立即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发还执行案款。

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管理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称,对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所提执行异议并无明确意见,确认该案涉案案款已划转到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

顺义法院查明,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与中太中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向顺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顺义法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2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中太中奕公司名下价值5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后顺义法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太中奕公司、***共同偿还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借款59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后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义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顺执字第2029号。执行过程中,顺义法院与河南管城法院就涉案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发生执行争议,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2015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执协字第12号《协调意见》。后河南管城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予以处置。2017年7月13日,顺义法院立案对中太中奕公司其一债权人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提起的中太中奕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进行受理审查。2017年8月3日,河南管城法院将处置涉案土地使用权剩余案款9 232 653元汇入顺义法院账户。2019年9月6日,顺义法院裁定受理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对中太中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月21日,上述案款划转到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

顺义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该案中,在涉案案款汇入该院账户之前,顺义法院已经立案对其他债权人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顺义法院立案对被执行人中太中奕公司进行破产受理审查后,执行程序即应当中止。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认为顺义法院中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不能成立。另,顺义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中太中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涉案案款已划转至被执行人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包括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在内的多名债权人均应通过破产程序主张相关权利。综上,顺义法院对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2020年9月2日,顺义法院作出(2020)京0113执异103号执行裁定,驳回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顺义法院(2020)京0113执异103号执行裁定;2.依法认定顺义法院中止执行行为违法,发还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执行款及利息。理由是:1.顺义法院审理期限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时限。2019年11月26日,北京三中院作出(2019)京03执复237号执行裁定,发回顺义法院重新审查,顺义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才重新立案,2020 年9月2日才作出执行裁定,立案审查期限、执行异议审理期限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2.顺义法院认定2017年7月13日对中太中奕公司债权人之一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申请进行了受理审查,但审查中未出示认定该事实的依据,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3.顺义法院认定2019年9月6日裁定受理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对中太中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审查中未出示认定该事实的依据,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4.顺义法院裁定仅认定其存在中止执行事实行为,但未对其中止执行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定;5.顺义法院裁定认为其中止执行实体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即使顺义法院裁定中认定的2017年7月13日顺义法院对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申请进行了受理审查这一事实真实存在,那么其认定顺义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中止执行的行为合法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更何况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销了破产申请后顺义法院亦未恢复执行。顺义法院将“受理破产”解释为“申请破产”或“申请受理”属于偷换概念。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申请属于申请,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立案后进行的是破产申请受理审查而非法院最终裁定受理此案,否则只要有人申请企业破产,执行即中止,那么将无限期阻碍执行,这不符合立法原意。因此,执行案件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法律实质要求,从2017年8月3日起案款入账至顺义法院作出受理破产裁定之日之前,顺义法院中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中止执行。综上所述,顺义法院(2020)京0113执异103号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查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北京三中院查明,顺义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重新审查。4月29日,因疫情影响经上报审批,延长了审查期限。

北京三中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顺义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北京三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该案中,顺义法院立案审查其他债权人对中太中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河南管城法院将涉案案款汇入顺义法院账户,在此情况下顺义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中太中奕公司的执行程序,并在收到(2019)京0113破申8号民事裁定后,将涉案案款划转至被执行人中太中奕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执行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以顺义法院中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等为由,请求顺义法院恢复执行并发还其执行款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故对其请求北京三中院不予支持。另,顺义法院在审查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定程序对案件延期审查并无不当,故对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认为顺义法院立案审查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的主张,北京三中院不予采信。综上,顺义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执异10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0年12月29日,北京三中院作出(2020)京03执复232号执行裁定,驳回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顺义法院(2020)京0113执异103号执行裁定。

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1.撤销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复232号执行裁定;2.撤销顺义法院(2020)京0113执异103号执行裁定;3.确认顺义法院自2017年8月3日至破产受理裁定作出之日的中止发还案款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是:1.顺义法院于2019年9月6日裁定受理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对中太中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又在2019年9月10日发布公告向中太中奕公司送达破产清算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异议告知书、通知书等,二者存在冲突,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不认可2019年9月6日是顺义法院裁定受理对中太中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时间;2.顺义法院异议裁定和北京三中院复议裁定都是对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作出之后执行法院的中止执行行为进行认定,均未对2017年8月3日至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作出之日执行法院的中止执行行为作出认定,属于漏判,属于判非所指。3.顺义法院异议裁定和北京三中院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适用的条件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顺义法院和北京三中院以顺义法院立案审查破产申请认定顺义法院中止执行行为合法,属于混淆裁定受理破产和立案审查破产申请的法律意义。4.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在2019年7月18日向北京三中院申请督促执行,顺义法院告知其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属于对抗监督,欺瞒上级法院。5.北京三中院曾于2019年11月26日将本案发回顺义法院重新审查,顺义法院直到2020年4月28日才立案重新审查,超过合理期限。6.顺义法院告知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在2020年1月21日将涉案款项移交给破产管理人,但顺义法院至今未依法向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送达破产裁定,未组织债权人会议,违反了破产审理相关时限要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顺义法院、北京三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2017年6月,河南管城法院口头告知顺义法院可分得处置涉案土地使用权所得案款900余万元,但未告知具体数额。因以中太中奕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上述案款不足以清偿中太中奕公司的全部债务,顺义法院组织各债权人对案款分配进行协商;因中太中奕公司债权人之一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不同意按比例分配,各债权人未能就案款分配协商一致。

2017年6月23日,顺义法院告知各债权人,因对案款分配未能协商一致,待上述案款到账后,将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发放,同时告知各债权人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中太中奕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中太中奕公司债权人之一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将对中太中奕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2017年7月13日,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顺义法院提出对中太中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顺义法院于同日立案审查。

2017年7月20日,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告知顺义法院执行部门,其已对中太中奕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请求顺义法院执行部门中止发放案款。

再查明,2019年7月2日,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该条规定体现的立法精神是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明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个别债权人的利益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中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个别执行的执行程序,转由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概括执行的破产程序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以实现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该条虽然规定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但并未排除执行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直接提起破产申请的情形,即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经执行法院释明后直接提出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也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中,顺义法院执行部门在发现处置涉案土地使用权所得案款明显不能清偿中太中奕公司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组织各债权人对案款分配进行协商,并在各债权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各债权人释明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中太中奕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太中奕公司的债权人之一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经顺义法院释明后,在处置涉案土地使用权所得案款汇入顺义法院案款账户之前,对中太中奕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且其申请被顺义法院依法立案审查。顺义法院在处置涉案土地使用权所得案款汇入该院案款账户后,中止对该案款的发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关于通过破产程序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立法精神。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关于顺义法院自2017年8月3日收到涉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案款至破产受理裁定作出之日中止发还案款行为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关于顺义法院破产审查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重新立案审查其所提执行异议超过合理期限等主张,不属于本案执行监督程序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永久建设北京分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顺义法院(2020)京0113执异103号执行裁定和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复232号执行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永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周晓冰
审  判  员   苏玉书
审  判  员   公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吕雪飞
书  记  员   王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