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42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曰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南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127292W。
法定代表人:王绪钱,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26曰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时,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的缓交申请,要求缓交本案案件受理费7389元,本院同意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至案件判决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而按照法律规定,撤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用应当减半收取3694.50元。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