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3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乡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绪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淼
审 判 员 程 艳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张 丹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