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4492号
原告: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73220961H,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牛石路6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陇集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40007,住所地沭阳县陇集镇陇集街。
法定代表人:徐大勇,该镇镇长。
原告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陇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7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