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2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市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蔡集镇宿蔡公路**。
法定代表人朱代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牛石路**/div>
法定代表人史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5385.29元及利息、诉讼费123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
审 判 长 周 军
审 判 员 杨 震
代理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