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3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芦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南、开泰路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芦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