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91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徐州铜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长江路8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毛周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苏039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4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