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683号
申请人: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69897056B,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89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翠军,江苏宙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71011938M,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北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500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5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杨可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