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26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毛周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826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510990.16元,并以此数额为本金,自2018年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7.8%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66866元,减半收取133433元,由原告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33元,被告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负担115000元。因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江苏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826执147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