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兰溪阿尔莎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3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
被执行人:浙江兰溪阿尔莎洗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兰溪阿尔莎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兰溪阿尔莎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季静目前下落不明,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03执12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