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执5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思千,男,194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
申请执行人:胡彩仙,女,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千。
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2048236X8)。住所地:宁波高新区皇冠花园97号036幢14-3。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思千、胡彩仙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沈思千、胡彩仙执行款1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