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海执民字第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明支行。
代表人:许宁。
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夏雅丽。
被执行人:王桂林。
被执行人:周月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2055960.34元及利息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70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2295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桂林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xxx弄xx号xxx室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郑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