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破10号之七
申请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爱军,该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4月13日,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绿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经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本院终结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已按《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且已分配完毕,目前尚未有其他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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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何凤瑛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胡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