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浙0203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8)浙0203破10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宣告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正伟

审 判 员 顾财祥

审 判 员 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范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