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浙0203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8)浙0203破10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宣告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正伟
审 判 员 顾财祥
审 判 员 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范 宏